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江苏面向青少年开展信息创新人才培养******
科技日报讯 (记者张晔 通讯员季天宇)近日,在南京举行的第二届江苏软件产业人才发展大会发布了江苏《信创人才“芯火”行动倡议书》,并进行了“芯火”公益捐赠签约,该倡议书标志着江苏将面向青少年开展信息创新人才培养。
据悉,《信创人才“芯火”行动倡议书》倡议各方立足江苏省软件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将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触角延伸至青少年培养阶段,全面提升江苏信创人才培养和储备能力。
南京大学教授谢俊元表示,希望通过“芯火”行动帮助更多学校享有优质信创教育资源,并以此促进中学教育与大学教育衔接,以促进就业、适应产业需求为导向,为青少年信创人才不断涌现和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姜良指出,软件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产业,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灵魂。目前,全省拥有南京、无锡、苏州3个软件名城,还拥有7个国家级软件园以及25个省级软件园,全省纳入统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达4922家,这些数字的背后都离不开人才的支撑和人才服务“软环境”的营造。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江苏仍然面临着核心关键技术人才结构性短缺、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度不足、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姜良表示,软件人才是软件发展的第一资源,希望此次大会能够起到激励、聚力的作用,聚焦产才融合、产学合作,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以更加开放自信的心态,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高质量发展的事业中来,共同打造江苏软件产业人才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圈。